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财保1号
申请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产业集聚区云翔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河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利民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申请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账号为41×××72,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许昌市***支行和被申请人***个人账号为62×××33,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许昌市七一路支行的银行卡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豫K×××**、豫K×××**的车辆,总计金额为110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账号为41×××72,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许昌市***支行和被申请人***个人账号为62×××33,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许昌市七一路支行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豫K×××**、豫K×××**的车辆,上述银行存款和车辆总金额为1105000元的标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二年,查封期间不准过户、不准车辆更新、不准办理所有权、营运权转移手续,不准在车辆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