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1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杭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TWGH79C,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州路3号。
经营者:**杭。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8QURG41,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城东街道青春路社区望民巷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杭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2)苏0891民初2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6110.8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杭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