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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开发区某某管租赁站、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14号 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TWGH79C,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州路3号。 经营者:**杭。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8QURG41,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城东街道青春路社区望民巷4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6110.8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租赁站为防止被申请人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6110.8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租赁站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