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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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3569号之二
原告: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东街道青春路社区望民巷4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被告:东阳市巍山镇同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同乐村。
负责人:***。
原告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巍山镇同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870元,合计7028元,由原告浙江广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