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03民初925号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第三人:南昌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子殿市场以北、太殿环卫所正对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第三人南昌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第三人南昌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产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本息,现原告以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已按减半标准计算),由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