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南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北大道**塘山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3293690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代码:91360100756770814P。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南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南昌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70.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