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恒业装潢有限公司

东阳市恒业装潢有限公司、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3民初10615号 原告:东阳市恒业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湖心塘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洁,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康庄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阳市恒业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明确后的诉请为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13278.23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22年10月15日为20080.47元,此后仍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确认原告对承建的案涉工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713278.2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以(2022)浙0783民诉前调7362号予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玻独任审判。后因调解无果,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正式立案,并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市恒业装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1月29日,原、被告就横店·玫瑰星城三期Ⅲ标南区工程签订一份《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被告开发的玫瑰星城三期Ⅲ标南区(G1#、G2#、G3#、G5#、G6#、G7#、G8#楼及地下室)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工程的二次设计、制作、安装、门窗洞口封堵、检测、运输、清理、维护、保修等一切相关工作,其中合同第八。2条约定本工程保修期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上述工程于2020年6月28日竣工验收。2021年5月10日,经双方结算确定:本工程核定含税总价为806万元,其中有200万元已支付进度款的税率为10%,其余税率为9%,结算完成后付至95%,余款5%于竣工验收后二年内,凭甲方及物业总公司指定负责人签字后,第一年支付3%,第二年支付2%。原告陈述,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已到期的2%保修金(121200元)未支付。 2019年1月30日,原、被告就玫瑰星城三期Ⅲ标南区幕墙工程签订一份《外墙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被告开发的玫瑰星城三期Ⅲ标南区屋顶、钢结构部分、二一四层局部铝塑板幕墙,其中合同第八。1条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上述工程于2020年6月28日竣工验收。2021年5月14日,经双方结算确定:本工程核定含税总价为3532211元,税率为9%,结算完成30日后付至97%,余款3%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15天内提交甲方及物业公司负责人签字凭证后付清(不计息)。原告陈述,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3083037元,其余款项分文未付。 2019年8月30日,原、被告就玫瑰星城三期Ⅲ标中区工程签订一份《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被告开发的玫瑰星城三期Ⅲ标中区(1#、2-5#、6#楼及地下室)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工程的二次设计、制作、安装、门窗洞口封堵、检测、运输、清理、维护、保修等一切相关工作,其中合同第八。2条约定本工程保修期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上述工程于2020年9月20日竣工验收。2021年5月14日,经双方结算确定:本工程核定含税总价为3430141元,税率9%。结算完成后付至97%,余款3%在保修期满后,凭甲方及物业总公司指定负责人签字后15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原告陈述,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已到期的3%保修金(102904.23元)未支付。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恒业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713278.23元及利息20080.47元(已算至2022年10月15日,此后仍以713278.2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阳市恒业装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7元(已减半),由原告东阳市恒业装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4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吴玻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