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850号之一
原告:***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伟大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伟大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鲁0505民初85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山东伟大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现因本案原告***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及解除冻结,应依法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伟大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