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伟大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鲁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伟大工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639号 原告:山东鲁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冶源街道临九路与米山路交叉口南1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伟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与凤凰街路口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坤,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原告山东鲁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伟大工贸有限公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鲁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14元,减半收取计138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7元,由山东鲁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霄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