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02民初7907号
原告:某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收到原告某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9元,由某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