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投资有限公司;某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02民初7907号 原告:某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收到原告某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9元,由某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