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2829号
原告:四川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527元,由四川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