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30财保29号
申请人:桐柏县豪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电力大厦向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MA9EY29C28。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担保人:***,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申请人:南阳锦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大王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MA46BUBF4T。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人桐柏县豪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阳锦鹏建设有限公司在桐柏县××镇××路灯安装工程款426000元。担保人***自愿以本人所有的位于桐柏县××镇××路××段××号楼××单元××号房屋(豫20**桐柏县不动产权第0××0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阳锦鹏建设有限公司在桐柏县××镇××路灯安装工程款426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位于桐柏县××镇××路××段××号楼××单元××号房屋(豫20**桐柏县不动产权第0××0号)(查封价值426000元)。
申请费2650元,由申请人桐柏县豪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