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37民初647号
原告:***,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雷波县。
被告:***,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彝族,住雷波县。
被告: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