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622号
申请人:***辉工程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硕放空港产业园。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辉工程机械厂与被告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工程机械厂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辉工程机械厂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辉工程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辉工程机械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邵 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