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258号
申请人:***辉工程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硕放空港产业园南开路。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辉工程机械厂与被申请人无锡××××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工程机械厂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辉工程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