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

某某辉工程机械厂与无锡某某拜恩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622号之一 (2021)苏0214执保2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辉工程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拜恩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辉工程机械厂(以下简称**厂)与被告无锡***拜恩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苏0214民初622号民事裁定,并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厂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无锡***拜恩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邵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