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622号之一
(2021)苏0214执保2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辉工程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拜恩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辉工程机械厂(以下简称**厂)与被告无锡***拜恩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苏0214民初622号民事裁定,并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厂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无锡***拜恩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邵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