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1113号
申请人:江阴市海达电机冲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0047131U,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54920197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工博园第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阴市海达电机冲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阴市海达电机冲片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海达电机冲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江阴市海达电机冲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戴 雷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浦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