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988号
原告:无锡市泽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1335212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水月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549201974,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工博园第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泽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和被告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无锡市泽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泽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泽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9元,由无锡市泽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阙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