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6475号
原告:无锡市***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552463513Q,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会岸路88-1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549201974,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工博园第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市***轴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邵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