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6272号
原告:无锡中舜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中舜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无锡中舜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中舜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中舜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无锡中舜精密钣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