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

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1936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24001368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胜利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549201974,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D2-6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佳公司)与被告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2023年3月28日,原告传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7元,***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