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1936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24001368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胜利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549201974,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D2-6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佳公司)与被告无锡道尔奇拜恩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2023年3月28日,原告传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7元,***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