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5536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上海旭日梅兰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6幢1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7848632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旭日梅兰装饰玻璃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俦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