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91执159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石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大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8月2日出生,住大连金州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金石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