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303民初1659号
原告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1835204380。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随州市华贵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070711366。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华贵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67元,减半收取13683.5元;由原告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