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民终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钦世海,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左岸星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舜井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随州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0)鄂1303民初343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兰 京
书 记 员 张 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