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鄂1303行初25号
原告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舜井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随州市汉东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不服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靳鹏程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