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随县烈山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21财保186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申请人:随县烈山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住所地:随县厉山镇富足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汪成,男,1985年1月9日出生,住随县。
被申请人:***,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随县烈山职业技术培训学校、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成、***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将四被申请人名下所登记的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随县烈山职业技术培训学校、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成、***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将四被申请人名下所登记的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垫付。(若申请人提起诉讼,其可以将费用的承担主张纳入诉请,由审理法院最终裁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