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4民初1439号
原告:安徽徽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工业园区顶大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894536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筑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南京西路K区13#楼3幢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WF2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徽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筑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徽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省筑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徽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徽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筑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安徽徽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