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9284号
原告:***,男性,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宗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宗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十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