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宗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宗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9284号 原告:***,男性,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宗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宗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十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