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宗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宗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渝0112民初28888号 原告: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与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装饰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9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许某与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签订的《家居装饰设计合同》;2.判决重庆某有限公司向许某返还设计费1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重庆某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许某因有房屋装修设计需要,经与重庆某有限公司初步沟通设计想法后,于2021年7月29日与重庆某有限公司签订《家居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由许某委托重庆某有限公司开展××别墅室内装饰设计项目,总设计费368000元。其中,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设计内容包括“平面布置图、吊顶布置图、地面铺装图、主要立面图、现场制作家私详图、开关插座布置图、弱电电路图、水路图、剖面图、节点图、3D效果图”等十项设计内容。第七条第六款约定:“甲方对方案需重新设计或修改的,乙方给予合作,直到甲方满意为止”,同时合同约定了设计进度、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许某按约定向重庆某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了184000元,重庆某有限公司开展第一步平面布置图的设计工作。在平面布置图设计过程中,重庆某有限公司未形成整体的设计思路,设计图一直无法令许某满意。许某多次口头及微信与重庆某有限公司协商修改方案,但重庆某有限公司态度消极,怠于进行沟通和修改,最终导致平面设计图至今未完成,许某房屋装修也持续耽误。鉴于双方后续沟通不畅,双方均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但双方对于退还许某已支付设计费产生争议。许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家居装饰设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重庆某有限公司应当向许某提交符合预期的工作成果。但是重庆某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形成整体设计思路,未按约定提交许某满意及书面确认的设计图,且在许某提出修改意见后,重庆某有限公司态度消极、怠于沟通。因此,许某认为重庆某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无法胜任设计工作无法提供令许某满意的工作成果,已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所涉的《家居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系属室内装饰装修范畴,不涉及工业建筑设计领域,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设计合同当属合法有效。现因许某提出解除合同、合作无法继续,重庆某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合同。2、重庆某有限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设计合同,并无违约行为,重庆某有限公司未要求许某支付下一设计阶段的设计费,亦不应退还已收取的设计费。3、合同已约定如许某在设计进行中自行放弃,不予退还已收费用,还应另行支付违约金,许某应依约自行承担解约后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举示的家居装饰设计合同、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设计图、现场图片、聊天记录录屏等,因与原件核对无异或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29日,以许某为设计发包方(甲方)、重庆某有限公司为设计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了《家居装饰(修)设计合同》,由甲方委托乙方承包设计××别墅室内装饰设计工程,项目设计内容包括:平面布置图、吊顶布置图、地面铺装图、主要立面图、现场制作家私详图、开关、插座布置图、弱电电路图、水路图、剖面图、节点图、3D效果图三张。第三条设计及监理费用:1、设计费用:甲方确定由乙方设计师刘某负责本案设计,总设计费用为368000元,本设计费不含法定税收,甲方如需发票,需按实交纳相关税收。2、设计监理费用:如施工由乙方做,则免收设计监理费;如施工不由乙方做,而甲方需要乙方做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费用按120元/平米(建筑面积)收取。第四条设计进度:1、经双方协商确定平面布置图设计方案于2021年8月18日之前完成;如因甲方想法变动造成设计延期的,本阶段时间顺延。(平米布置图设计周期未20日,不含客户中间考虑时间,具体日期从甲方首期款到乙方账户次日开始计算。)2、平面设计方案图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空间设计方案图(含概念设计方案PPT及效果图)于2021年10月18日之前完成。(空间设计方案图设计周期为2个月,不含客户中间考虑时间,以客户签字确认平面图次日开始计算。)3、空间设计方案图经甲方签字确认后,首次施工图纸25日内完成,经双方沟通、修改、确认后整套CAD施工图纸应于20日内完成。第五条价款支付和结算:1、设计费支付方式:A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184000元;B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天棚图、地面图、主要立面图)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110400元;C待施工图纸制作完成后,甲方应一次性付清设计费余款,即总设计费×20%,计73600元后方可取走全套图纸。2、设计监理费支付方式:按进度付款。甲方在开工进场前支付设计监理费总额的50%,待水电隐蔽工程、木工工程完工后,支付设计监理费总额的40%,全部完工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余额10%。第六条责任范围:(一)甲方:1、甲方提供的设计项目物业,属于拥有合法居住权或使用权。2、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设计信息-材质要求,色彩要求、布局要求、造价要求。5、按时支付工程价款,负责组织方案评审及施工图会审。(二)乙方: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积极配合并为甲方认真提供设计服务。2、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体贴设计,并遵守物业相关的管理规定。4、乙方设计费内包含效果图三张,如甲方需增加其他空间效果图,需另行支付乙方2000元/张的制作费用。5、施工过程中乙方有责任对设计内容进行解释和沟通处理。第七条免责条款:乙方以下行为或情况属于免责范围:1、由于建筑结构的原因而使部分图纸内的尺寸与实际有部分偏差,偏差不大于5cm的;2、设计图纸内的造型结构和配色方案由甲方确定认可了的,以后稍微做改动及颜色变化,属协调范围;4、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和乙方就设计内容进行正常沟通的,致使设计工期延长的;5、整套图纸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后,甲方未能在预定时间内提取,致使交付时间延长的;6、甲方对方案图需重新设计或修改的,乙方给予合作,直到甲方满意为止而延期的;7、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引起的设计错误。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如不能按期完成设计任务,每超一天,罚款100元。2、甲方如不能按时付清工程余款,每超一天,罚款100元。3、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引起的重大设计错误,需乙方更改或重新设计的,甲方应另行支付修改或重新设计的面积的设计费作为劳务费用。4、方案确定后,甲方又对前期方案产生重大变动,导致乙方需更改或重新设计的,甲方应另行支付修改或重新设计的面积的设计费作为劳务费用。5、设计进行中甲方自动放弃的,乙方不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另应支付乙方本合同金额50%的违约金。6、在合同签字生效后,如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的,支付对方本合同额50%的违约金。第十三条补充说明:本合同金额一口价368000元。 合同签订后,许某于签订合同当日及次日向重庆某有限公司支付了184000元。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许某提交了平面图,后根据许某的要求,重庆某有限公司分别作出修改后向许某提交。根据双方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许:我觉得在设计上面必须花心思,从风水、五行上也得考虑,让整个装修显得合理顺畅。 许:1、二楼少保姆房;2、卫生间的门对书台,楼梯口对门也不合适吧。 重庆某有限公司:这个楼梯口不是对着门的......我们提出了很多意见,方案都是您决定的。 重庆某有限公司:到底是设计继续做下去还是怎么办?你跟我说啊。 许:已四个月了,你们还没有拿出一个满意的平面布局图,我对此很失望,难以继续做下去。 重庆某有限公司:这样吧,理由也好借口也罢,我不想多说什么,许总的意思是要谈解约吗? 许:是,大家都是生意人,我耗不起这个时间。 本院认为:许某与重庆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家居装饰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许某根据合同的约定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设计费总额的50%,重庆某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于2021年8月13日向许某提供了平面布置图设计方案,后续也通过与许某的多次沟通对设计方案进行了修改。但因许某一直对设计结果不满意,故提出了解除设计合同。 关于许某提出解除设计合同的诉讼请求,双方合同无法继续,且重庆某有限公司也同意解除,故对许某要求解除设计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许某要求返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重庆某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提交了平面布置图设计方案并经过多次修改,许某虽然表示对结果不满意,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重庆某有限公司提供设计方案存在实质性的问题或缺陷,另许某对装修设计方案不满意,重庆某有限公司依其要求多次进行了修改,重庆某有限公司无任何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设计进行中甲方自动放弃的,乙方不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综上,对许某要求返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许某与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签订的《家居装饰设计合同》; 二、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