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111执180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5号联边公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井大道龙湖村三社工业区三栋首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云环保监〔2015〕98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停止生产。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行整改,并向申请人提交了环保评估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环保手续。以上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人,其表示被执行人办理环保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正在办理环保评估手续,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云环保监〔2015〕98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经交纳。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