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龙鑫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某某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111执180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5号联边公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井大道龙湖村三社工业区三栋首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云环保监〔2015〕98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停止生产。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行整改,并向申请人提交了环保评估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环保手续。以上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人,其表示被执行人办理环保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正在办理环保评估手续,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云环保监〔2015〕98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经交纳。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