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龙鑫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某某炉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1民初7055号 原告: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井大道龙湖村三社工业区三栋首层。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告:宜兴市**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余境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炉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0元,由原告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孙 惠 人民陪审员  朱 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