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1民初7055号
原告: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井大道龙湖村三社工业区三栋首层。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告:宜兴市**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余境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炉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0元,由原告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孙 惠
人民陪审员 朱 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