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龙鑫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某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1民初2397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商业中心街5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景路12号B栋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州市**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起诉并答辩称:原告是一家集科研设计、加工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维护、技术改造为一体的实体型蓄热式工业炉及燃烧系统设备制造企业,因为即将于2019年7月10-12日参加上海铝工业展,故需要做设备模型进行参展以及用于将来的公司产品宣传。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23日签订一份模型设计制造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制作3台模型,先做一台,约定模型材料大部分采用进口材料,美观牢固可靠。合同签订后,我方马上支付了预付款8800元,并于6月12日支付了第二笔款项11000元,到目前为止,我方已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完款项,被告于当日把模型送到我方工厂。模型送到我方工厂后,我方发现模型多个地方松脱、做工粗糙、处处可见胶水痕迹,油漆不均匀,而且有滴漏;模型牢固性甚差,整个模型松松垮跨,已经多个地方松脱,稍微大力一点可以掰断;材料用料不足,厚度不够,而且所用材料根本不是合同约定的进口材料。同时,我方技术人员仔细检查后,发现模型的内部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外部结构部分缺失。发现问题后,我方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退货,但被告态度强硬,不予理睬。模型属于艺术品,外观和质量同样重要,但模型外观和质量都有严重问题,无法满足我方使用要求,我方已无法使用模型参加7月份的国际铝工业展,此事已给我方造成巨大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货退款,归还我方购货款198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双倍违约金39600元;3.本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原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的产品验收不合格原告不需要支付尾款。 雅田公司答辩并反诉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产品按照原告提供的图纸定做,原告退货后我方无法进行二次销售。第二,产品经过了原告员工验收才发货,我方提供与原告方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收到第二笔款后就发货,原告收到货后告知我方产品有开裂,我方提出进行修复,但原告不同意,要求我减少价款,我不同意减少。我方产品无质量问题,不同意退款及支付违约金。另提出反诉:1原告支付被告设计制造费2200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6月13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2.反诉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反诉的事实与理由为:2019年5月23日,**公司与**公司签订《项目模型设计制造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委托**公司设计制作三套熔铝炉及蓄热式燃烧系统设备模型,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8000元。**公司与**公司约定,先行制作一套模型,支付一套模型的制作费用人民币22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公司向**公司支付8800元预付款,模型制作完成,**公司在**公司处验收合格后支付11000元,模型运至现场安装完毕后,**公司再支付2200元。第二套、第三套模型参照第一套模型的付款方式支付设计制造费用,另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设计制造费用,按千分之一每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署后,**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6月12日向**公司交付第一套模型,而**公司却未按约定支付第一套模型的全部设计制造费用,截止起诉之日,**公司仅支付19800元,尚有2200元未支付。为此特向法院提出反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签订《项目模型设计制作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委托**公司设计制作熔铝炉及蓄热式燃烧系统设备模型。具体制作内容:1.熔铝炉配150万大卡功率上置型蓄热式燃烧系统设备模型。比例约为1:5。设备模型尺寸:1176mm*1023mm(熔铝炉外宽尺寸,高度按图制作),沙盘尺寸:1600mm*1600mm*80mm(外宽尺寸)。2.熔铝炉配100万大卡功率顶置型蓄热式燃烧系统设备模型。比例约为1:5,设备模型尺寸:1176mm*1023mm(熔铝炉外宽尺寸,高度按图制作),沙盘尺寸:1500mm*1500mm*80mm(外宽尺寸)。3.1500KW顶置整体型蓄热式燃烧系统设备。比例约为1:2,(此模型暂缓制作,等待**公司的制作指令。)设备模型尺寸为:362mm*362mm*(外宽尺寸,高度按图制作),沙盘尺寸:600mm*600mm*80mm(外宽尺寸)。以上模型需按**公司提供的图纸制作,**公司不得擅自更改图纸任何数据。合同费用:1.熔铝炉配150万大卡功率上置型蓄热式燃烧系统设备模型制作费用为¥22000元;2.熔铝炉配100万大卡功率顶置型蓄热式燃烧系统设备模型制作费用¥23000元。1500KW顶置整体型蓄热式燃烧系统设备制作费用¥3000元。合同总价款48000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公司收取模型1的40%为预付款¥8800元,待模型制作完成,在**公司处验收合格后再收取总造价的50%为进度款¥11000元,待模型运至现场安装完毕并经**公司验收合格后,再付10%余款¥2200元。模型2与模型3的付款方式参照模型1执行,待模型1制作完成、验收合格后开始模型2的付款制作流程。模型设计制作工期及保修期:1.工期应从双方签订本合同,**公司收到**公司预付款及签章确认的模型设计制作详细图纸之第二日起算,严格按照**公司给出的设备和区位图的制作要求植入到模型的设计里面,工期尽量往前赶,每个模型的工期为10个自然日,总工期为**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0个自然日。2.保修期为1年(从模型安装完毕并经**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如属非**公司原因或其他任何人为损坏,**公司需支付成本人工费,如小样品损坏,可免费赠送适当的胶水和小样,模型如有迁移,**公司可派出设计人员配合迁移,**公司负责交通费。)双方责任:1.**公司责任:(1)**公司指定于先生作为本合同项目事务联系人,于2019年5月24日前向**公司提供所有与设计制作该模型相关的所有资料及图纸。(2)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及时确认模型外立面定色、分色、模型地形效果调整,及时提供模型设计制作所需相关图纸及LOGO(CORELDRAW图)。(3)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之“付款方式”支付各期款项。(4)如因**公司原因导致部分模型未能按时完成的,**公司须于工期届满之日起二个月内补充相关资料或者于工期届满之日起二个月内明确处理方案。**公司逾期补充资料或者逾期处理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公司除应按**公司已完模型部分据实支付制作费外,还应按制作费用的1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及时收取及验收模型。无故拒绝接收模型,**公司应当全额支付**公司模型设计制作款项,并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保管费与运输费用。(6)**公司负责将模型运送至**公司初次指定(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商业中心街5号)交货地点及接收单位(**公司)。如**公司临时变更模型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相应费用。2.**公司责任:(1)必须按**公司工期要求和技术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设备模型成品的设计制作工作。若**公司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按计划使用模型,**公司应赔偿由此造成的重大损失以及支付合同款双倍违约金。(2)在设计制作过程中,对于模型规格、质量、技术、效果、需严格按照**公司认可的方案进行设计制作,做到局部精细、整体和谐、层次分明、布局合理、色调协调。(3)应对**公司提供的模型图纸资料负责保密,并对模型尺寸和技术要求不得随意变动。如模型不符合**公司的设计制作要求,或未经**公司同意进行变动,**公司有权拒收模型,**公司应赔偿由此造成的重大损失以及支付合同款双倍违约金。设备模型材料清单,模型立面围墙、**用产地为深圳的ABS高分子工程塑料,可塑性好,抗变形性能强,着色强、便于切割、雕刻,平整度高;模型立面用韩国产的LG高分子工程塑料板,可塑性好、质感强;模型表面玻璃窗户、模型表面幕墙,用日本产的亚克力塑料,抗变形能力强、透明度好;模型金属质感需用英国产金属漆,不褪色便于清洁,光泽度好;模型表面色彩用英国产ICI漆,增强模型细致部分金属质感;油漆稀释用深圳产的油漆稀释剂,浓度、质量保证;粘结模型部件用北京产的502粘合剂,牢靠、严密,是工程首选粘合剂;黏结特殊构件用德国产UHU胶,牢固、严密;黏结ABS胶版、有机玻璃用深圳产的氯仿(三氯甲烷),牢靠、严密、无痕迹。验收条款:1.**公司交货时,**公司应于交货现场对**公司提交的设备模型成品进行签收,并于当天完成验收;2.模型交货后,如**公司无故拒绝对设备模型成品进行签收和验收的,视为**公司认可**公司提交的设备模型成品符合本合同约定;3.如**公司对**公司交付的设备模型成品有异议的,**公司应于验收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公司认可**公司提交的设备模型成品符合本合同约定;如**公司对成品有异议的,**公司应在3日内负责整改,如延误交付日期的,**公司承担逾期交货的责任。违约责任:1.如**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交与设计制作该设备模型相关的所有资料及图纸的,**公司有***交货时间,且**公司不需负责由此而引起的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2.如**公司在签订本合同后变更设备模型制作要求的,**公司有权相应顺延交货的时间,增加制作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3.如**公司逾期支付制作费的,应按逾期应付金额每日1‰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且**公司有权相应顺延交货时间;4.如**公司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者拒绝验收设备模型成品的,**公司所收预付款不予退回,并按制作进度向**公司支付已制作部分的款项。5.**公司未经**公司同意逾期超过3日交货的视为违约,**公司可拒收设备模型成品,**公司除退还已收预付款外,还需向**公司支付制作费总额30%的违约金;模型成品经**公司验收合格,因**公司原因未支能按约定时间收货的,**公司须先付清所有款项后再暂时将模型成品堆放在**公司现场,如堆放时间超过30日的,**公司有权向**公司收取相应的保管费用。6.如**公司提交的设备模型成品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公司应在3天内负责免费修理,调换或补充至合格,且交货日期不予顺延,否则,视为**公司违约,**公司可拒收设备模型成品,**公司除退还已收预付款外,还需向**公司支付制作费总额30%的违约金。7.如**公司不能按期维修,**公司可自行维修或找第三方维修,***由**公司负担。 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向**公司支付第一笔预付款8800元,后由**公司根据**公司提供的图纸制作熔铝炉配150万大卡功率上置型蓄热式燃烧系统设备模型。2019年6月12日,**公司向**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进度款11000元,**公司收到第二笔款项当天将模型运至**公司指定收货地址。**公司收到模型后认为模型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满足其需求,于13日向**公司发出《联系函》,函内容为:我司已于昨天收到贵司为我司设计制作的熔铝炉配150万大卡功率上置型蓄热式燃烧系统设备模型,收货后发现模型多个地方松脱、做工粗糙、处处可见胶水痕迹,油漆不均匀,而且有滴漏;模型牢固性甚差,整个模型松松垮垮,已经多个地方松脱,稍大力点可以掰断;材料用料不足,厚度远远不够,且所用材料根本不是合同约定的进口材料。因此产品外观和质量均有严重瑕疵,无法满足我方使用要求,故我方要求退款退货。**公司提交模型照片显示,模型多个位置存在粘胶开裂、脱落等问题。 另查明,**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就交付的模型存在问题进行沟通,**公司向**公司反映模型存在多处问题,认为模型跟价格不相匹配,要求退货或者重新定价。**公司则提交与**公司方的聊天记录,**公司方于6月10日提出要求**公司在明后天送出模型,**公司表示可以并提醒要求支付第二期款。**公司表示同意支付并要求**公司将模型从不同角度拍照发送给他,随后**公司将模型视频发送给**公司人员。**公司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公司回应让**公司到其处现场提出意见并直接整改。6月12日的微信聊天中,**公司再次将从不同角度拍摄的模型图片发给**公司人员,**公司人员回应马上付款并提醒**公司收款后安排发货。发货后,**公司未支付最后一期款项2200元。 以上事实,有项目模型设计制作合同、银行电子回单、模型照片、联系函、微信聊天截图和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项目模型设计制作合同》,**公司按照**公司提供设计图纸制作模型,交付工作成果,并由**公司向**公司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当予以调整为承揽合同纠纷。签订上述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签订合同时,**公司收取模型1的40%为预付款¥8800.00元,待模型制作完成,在**公司处验收合格后再收取总造价的50%为进度款¥11000.00元,待模型运至现场安装完毕并经**公司验收合格后,再付10%余款¥2200.00元。”合同第九条第6款约定“如**公司提交的设备模型成品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公司应在3天内负责免费修理,调换或补充至合格,且交货日期不予顺延,否则,视为**公司违约,**公司可拒收设备模型成品,**公司除退还已收预付款外,还需向**公司支付制作费总额30%的违约金。”**公司收到货后验收如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当向**公司提出修理、调换或者补充至合格等请求,如**公司进行采取上述措施仍未能按合同交付制定的模型,**公司方可主张违约责任。**公司未提出上述整改请求,直接向**公司送达联系函要求退款退货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因此,**公司要求**公司退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公司收到模型后,第一时间已经向**公司发出联系函,虽函中未提出维修等请求,但已经明确就交付的模型提出异议,**公司应当作出维修、调换或者补充至合格的补救措施。交付的产品未通过验收,**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10%余款2200元条件并未成就,故**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剩余款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广州市**建筑模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643元,由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反诉费25元,由广州市**建筑模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