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23民初319号
原告:广灵县御鑫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北岳(广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灵县御鑫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蓄热工业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广灵县御鑫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灵县御鑫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灵县御鑫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灵县御鑫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