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784执946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市北区翠山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08月27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2342××××1407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91元。
划拨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6226××××3489_000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1.26元。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0145××××11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002.35元。
划拨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01050102274615,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31.78元。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4367××××736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1.02元。
划拨被执行人***在北京银行6214××××3875_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7.28元。
划拨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904050001050007154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4.7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