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784执946号之十七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市**翠山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08月27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2349××××8069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0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4367××××2001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0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891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0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