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784执异13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崔山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6188414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济南巨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栗山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MFY37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济南巨祥物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济南巨祥物资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提出如下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济南巨祥物资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已经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济南巨祥物资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公司唯一股东,现该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本案中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2020)鲁0784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021)鲁07民终152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022)鲁0784执446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济南巨祥物资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一份、***的户籍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原告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巨祥物资有限公司、济南松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鲁0784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济南巨祥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货款2691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济南松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项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济南松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2021)鲁07民终152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4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山东安丘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4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驳回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济南巨祥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鲁0784执446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鲁0784执446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22)鲁0784执446号案件的执行。2022年8月5日,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鲁0784执恢819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济南巨祥物资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本案审查过程中,***未提交证据证明济南巨祥物资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济南巨祥物资有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该公司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2022)鲁0784执恢8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为(2022)鲁0784执恢8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济南巨祥物资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