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水面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西藏丝路新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财保73号 申请人: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生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9NPA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丝路新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开发区格桑路5号总部经济基地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6TF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藏丝路新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98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丝路新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980万元财产,期限为一至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