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水面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6民初1422号 原告: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9NPA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工业二区洞**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69937860。 法定代表人:**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