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6民初1422号
原告: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9NPA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工业二区洞**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69937860。
法定代表人:**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