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水面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市海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3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9NPA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市海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家庵区舜耕南路赵圩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8500781M。 法定代表人:符布梁。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依据(2019)皖0191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海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淮南阳光浮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款银行存款人民币10489680.12元[其中赔偿边角料损失9960183.69元,违约损失264872.6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352.83元(以9960183.6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8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77631元、案件受理费817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1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 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其所有的存放于安徽省××边料210870千克进行扣押,后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淮南市海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淮南市海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峻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