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0民辖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1号海棠家园项目A区商铺1号商铺一层底商10-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10号科创广场写字楼主楼(A座)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1003民初2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西)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提起的索要欠款问题为普通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宜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二、原审法院裁定依据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认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明显有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2月27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荆州园博园中德园中法园三方协议书》,从该协议书的内容来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法律关系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三方在《荆州园博园中德园中法园三方协议书》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涉案建筑工程所在地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境内,荆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