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隆泰恒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泰恒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山西)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1003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泰恒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厦区文化大道10号科创广场写字楼主楼(A座)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1号海棠家园项目A区商铺1号商铺一层底商10-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恒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恒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30795.9元【工程款112319.46元、工程质保金12479.94元、***行金2664.5元(以124799.4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1.75暂计算至2022年8月1日)、案件受理费1498元、执行费1834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