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250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莫川建筑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滨江社区滨河大道2001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7489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莫川建筑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1253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莫川建筑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5月12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400元;二、被执行人深圳市莫川建筑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提成工资28995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32781元,扣收执行费386元,余款32395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1253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莫川建筑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1253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