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财保592号
申请人:昆明海惠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8204524。
住所:昆明市龙泉路***电脑城5-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南京济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67098946F。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8号D幢6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申请人昆明海惠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济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66868.89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海惠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济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66868.89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那 超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