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04民初299号
原告:佳***和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怡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佳木斯供电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保卫路151号。
负责人:***,系该单位经理。
原告佳***和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佳木斯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佳***和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佳***和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