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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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04民初146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佳木斯供电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佳木斯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佳木斯供电公司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故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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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佳木斯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