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26民初475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工南岔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南岔县。
被告:***,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南岔县。
被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南岔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住黑龙江省南岔县。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佳木斯供电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保卫路15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佳木斯供电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南岔县。
原告***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佳木斯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荣 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