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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403民初3169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 第三人:***,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原告福建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福建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对方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福建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