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03民初1255号
原告:南平市华宸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长安路519号三迪西城枫丹2**7号楼9层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8TR8JK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潘渡乡人民政府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705210040W。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南平市华宸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华宸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市华宸泰建材有限公司以案外人作出还款承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华宸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4元,减半收取计1732元,由南平市华宸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梁 娟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