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2791号之二
原告:***,住**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人民政府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467部队,住所地**省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23号。
负责人:**,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队长。
第三人:***,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首府大禹赞寓B座15栋153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467部队、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02元,减半收取计151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10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