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2791号之二 原告:***,住**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人民政府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467部队,住所地**省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23号。 负责人:**,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队长。 第三人:***,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首府大禹赞寓B座15栋153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467部队、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02元,减半收取计151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10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